離婚反訴與離婚中的財產保全
離婚反訴
反訴,是指在訴訟進行中,被告把原告作為對方當事人所提起的訴。中的反訴則是指在離婚訴訟的本訴進行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法庭提出以離婚作為訴訟請求的訴。在離婚訴訟中,法律條文并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對離婚之訴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反訴是指在已經進行的訴訟中,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起的一種獨立的訴,目的是為了抵消或吞并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反訴作為獨立之訴應與本訴有牽連,是一種新的訴訟法律關系。因此,認為離婚之訴的原告提起離婚,其訴訟請求解除夫妻間的身份關系,訴訟中若被告同意離婚,則為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若不同意離婚,則為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存在被告提出一個新的獨立的與本訴離婚不同的訴訟請求,因此,離婚反訴不能成立。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在離婚訴訟中提起反訴,大多數法官也是持否定態度。實踐中在離婚訴訟中提起反訴很少得到法庭允許。
離婚中怎樣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制度之一,對于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順利執行具有重要作用。為防止離婚時一方當事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為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時提供保證。財產保全主要適用于給付之訴。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系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該條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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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孫連永律師,天津得依律師事務所律師,天津律師協會會員,曾擔任過大型央企建筑公司和全國TOP10上市房地產公司的法律顧問,對建設工程領域和房地產領域比較精通。孫連永律師還擔任工商局法律顧問,代理大量工商登記撤銷、工商處罰撤銷案件,對工商系統比較熟悉。孫連永律師擅長領域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借款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辦理案件幾百起,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所承辦案件大都以勝訴或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式結案。孫連永律師還擅長辦理:受賄罪、交通肇事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等刑事案件,辦案中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法庭辯護,提供法律幫助等等,對刑事案件的整個辦案流程、程序非常了解,有著豐富的執業經驗。孫連永律師在工作中,一直以誠為本,立足于當事人的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力爭讓每一個案件都做到案結事了,深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評。孫連永律師愿以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執業經驗,為您提供更專業、更周到、更高效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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