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盈利目的侵犯肖像權如何賠償?
肖像權是一種專屬權,肖像權受到侵害表現為精神受到損害,未經肖像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為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這就是侵害肖像權的構成。具體講,
1、行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為人使用肖像未經肖像人同意;
3、肖像人的精神受到了損害。
當然,這樣會存在公益性和新聞宣傳性的使用肖像問題。新聞宣傳性的使用可以規(guī)定為例外,而公益性的使用也應當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并給予相當的使用補償,這就相類似于公益性的征用。公益性和新聞性的使用肖像也不能使肖像人的精神受到損害。當肖像人的肖像受到侵害時,肖像人就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肖像權受到侵害表現為精神損害,因此賠償損失也就是精神損害賠償,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也就不存在賠償損失的問題。
二、侵犯肖像權是否必須出自盈利目的?
雖然《民法通則》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從《民法總則》的立法意圖和學理解釋來看,盡管不無爭議,但主流見解均傾向于認為營利性不是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另外,在學者擬議的中國民法典建議稿中,對此問題的界定也十分明確。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字第28號復函批示特別強調:“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遵循立法本意,將營利目的從認定侵犯肖像權的構成中予以排除。
在司法實務中,已有很多事實上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但不具備營利目的的判例。法院一般都將是否營利認定為是否侵害肖像權的一個情節(jié),一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考慮的因素,而并不是作為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雖然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侵犯肖像權要具備主觀營利目的,但我國司法實踐并不堅持這一原則。
綜上所述,肖像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和自身利益關系密切,即使對方沒有拿去盈利,而未征得同意的情況下使用肖像,也構成侵犯。作為被侵權方,可以提出經濟賠償,主要針對精神損失。解決肖像權糾紛可以采取協(xié)商、調解或者起訴等方式,打官司是最后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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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2020最新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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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