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攬法律關系中,如果承攬人致定作人人身損害,怎么賠償?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和定作人相對獨立,不同于雇傭合同中的雙方存在雇傭關系,因此當承攬人與定作人發生利害關系的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害還是人身損害都應由自身承擔相應責任。下面詳細說明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系。
承攬人致定作人人身損害,怎么賠償?
因為,在雇傭合同中,雇主對雇員的致人財產損失的行為承擔所有的責任;雇主對雇員致他人身傷害的,雇員無過失或一般過失,由雇主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故意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的,雇主承擔連帶責任,雇主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重大過失或故意的雇員追償。(依據是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然而,如果被確認為承攬合同,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則不存在上述關系,兩個當事人的地位在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中的關系按合同法第十五章解決,而基于承攬合同關系則不存在依附關系。
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完全獨立,類似于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的侵權行為(不論是侵犯財產還是侵犯人身關系),都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一方當事人不能基于合同關系的存在,要求另外一方當事人承擔相對方的侵權責任。
雇傭關系之所以雙方具有人身連帶性和雇主方存在無過錯責任。是因為雇傭關系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
特殊侵權中,只有雇傭合同關系才能成立雇主的無過錯責任,其他任何債法關系都不可能產生侵權法上的特殊侵權。即特殊侵權中的職務侵權。
承攬關系中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因此,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在侵權法角度承擔無過錯責任。只有雇傭關系可以。
你的問題是“承攬人致人財產損害,定作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顯然,承攬人致人損害的是侵權行為,定作人沒有過錯要承擔民事責任只能發生于特殊侵權。因為,一般侵權行為屬于過錯責任。
要定作人承擔責任一定發生在特殊侵權中,只有職務侵權才能靠上,職務侵權的前提是雇傭關系,而不是承攬關系。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區別于雇傭合同中雇主雙方存在的依附性,承攬人在工作中不受定作人指揮管理,同自己承擔風險。因此在承攬關系中,關于承攬人致定作人人身損害,怎么賠償的問題,應該是承攬人和定作人各自承擔在承攬關系中的人身損害,這也顯示出了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和定作人之間的相對獨立性。
承攬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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