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情節比較輕微的尋釁滋事行為尚且構不成犯罪,所以整體程度上都屬于治安管理的范圍當中,實施尋釁滋事的當事人有可能在出了這口怨氣以后自己也就特別的后悔了,所以希望能夠在公安機關的調解下對受害者進行賠償。而且,治安尋釁滋事調解賠償這也是完全可以的,因為只要不構成犯罪就可以存在調解的空間。
一、治安尋釁滋事調解賠償是否可以?
尋釁滋事造成輕微傷,屬于治安案件,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并賠償損失。可以調解。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尋釁滋事罪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它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毆打,是指對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體痛苦的行為。換言之,毆打相當于國外刑法中的狹義的暴行。亦即,毆打應是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于毆打。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為;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為。顯然,這兩種行為,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對象,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為中心。對于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是違背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為迫使他人交付財物,對其中的財物宜作廣義解釋,即包括財產性利益。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起哄鬧事,是指用語言、舉動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或者說,妨礙不特定或多數人在公共場所的有序活動。起哄鬧事行為,應是具有煽動性、蔓延性、擴展性的行為,而不是單純影響公共場所局部活動的行為。
通過小編對治安尋釁滋事調解賠償是否可以的這個問題的詳細解釋以后,確認尋釁滋事行為是否可以調解關鍵是要判定當前的尋釁滋事是否已經構成了犯罪的級別了,如果已經作為尋釁滋事罪立案了,那調解的只是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這一部分,在履行了賠償義務了以后仍然要承擔。
尋釁滋事罪量刑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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