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督國家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事業發展的過程當中,可以說記者也是付出了很大的努力的,曾幾何時,記者也成了一種高危職業,很多記者在采訪的時候甚至只能采用暗自錄像。但是有越來越多的人都對記者釆訪錄像侵犯對方肖像權嗎這個問題產生了懷疑,小編要告訴大家的就是記者用于報道新聞而錄像,到最后播放的這種行為不屬于侵犯肖像權的。
一、在我國記者釆訪錄像侵犯對方肖像權嗎?
肖像權的限制是指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在某種特殊的情況下,雖然沒有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了肖像權人的肖像,但依照法律的規定不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情形,法律上將這種使用也稱作"合理使用"。
從我國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來看,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他人的肖像。
2、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
3、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
4、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而強制使用他人的肖像。
5、公共場所的必要限制。
6、描述歷史性的事件。
7、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二、如何認定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會構成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游行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本身記者的職業就是比較特殊的,如果說記者的該段錄像經播出以后證明是虛假的,對個人的榮譽造成了影響的話,在索賠的時候也是要求當事人給自己恢復名譽的,但在本質上記者采訪錄像跟侵犯肖像權是聯系不到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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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權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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