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沒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因為一時沖動而打人或者一時見財起意盜竊了別人的財產等情況被拘留整改。那么人被拘留手機怎么處理,其他隨身物品怎么處理,拘留后扣押的物品怎么才能要回來?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講一下相關問題的處理方面與法律制度。
一、人被拘留手機怎么處理?
警察帶走違法或犯罪嫌疑人之后,隨身物品應由警方暫時保管,如果查明其沒有違法犯罪的行為或者決定免于處罰的,物品會當場交還。如果需要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的,物品會由拘留所或者看守所統一保管。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
第十一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并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看守所條例》
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二、刑事拘留手機扣押怎么才能要回來?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被采取刑事拘留嚴重嗎
被刑事拘留后果有點嚴重了。被刑事拘留說明當事人嫌疑構成犯罪,要面臨刑事審判接受刑事處罰。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 定。
希望大家做一個合法的公民,中國是一個法治社會,任何為非作歹的人都將受到法律的處罰,平時的生活中不要有違法的思想,積極向上的享受自己的生活
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候審嗎
刑事拘留錯誤怎么處理?
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錄制視頻添加了背景音樂算侵權嗎
2021-02-22孩子在學校受傷的學校擔責還是老師擔責
2020-12-01空白背書匯票能出借嗎
2021-02-18股票被保全后還能交易嗎
2020-12-06銀行卡被司法凍結了,公安局會聯系嗎
2021-03-08勞動合同可以自由約定條款不,以約定哪些條款
2020-11-25經濟補償金能否分期支付
2020-12-01勞動確認無效判決能否恢復勞動關系
2021-02-03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有什么聯系
2021-01-23人壽保險的理賠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21旅游意外保險的保障有什么
2021-01-29不能投保貨物運輸保險的物品
2021-03-26保險合同的體現形式包括了哪些
2020-11-28保險合同代簽名訴訟舉證方要如何舉證
2021-01-01以房養老保險是什么意思
2021-01-06工廠承包合同怎么寫
2021-01-19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應頒發什么證
2021-02-21什么情況下要補繳耕地占用稅
2021-02-26人戶分離情況下拆遷補償款分配原則是什么
2021-03-08宅基地拆遷的補償怎么做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