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員是法官嗎
是。法官包括助理審判員和審判員。法官是一種通稱,助理審判員和審判員是法律術語稱謂。助理審判員在審理案件中裁判時的稱謂叫代理審判員,即代行審判員的職責。當然在合議庭中的表決權是一樣的,沒有大小之分,但在合議庭中,有審判員時,助理審判員是不能擔任審判長的,正如有庭長時,審判員不能擔任審判長,有院長時,庭長又不能擔任審判長一樣的道理。
審判員是從事法院的工作,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審判員的設立
設立審判員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職責,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或者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審判員有兩種:第一種是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第二種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長任命的,又稱助理審判員
法庭工作人員的構成
審判長(法官)
審判員(法官)
書記員
陪審員
辯護律師
檢方控訴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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