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分割協議可變更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撤銷變更的標準是什么?夫妻之間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屬于民事合同,其變更、撤銷的標準應符合合同法中關于合同可變更、撤銷的規定。下面,律霸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財產分割協議可變更、撤銷的標準:
1、欺詐、脅迫
關于欺詐、脅迫的標準,與一般合同的認定標準沒有區別。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將欺詐、脅迫在條文中作了明確而突出的規定。
2、重大誤解
關于重大誤解的標準,主要是指對約定內容本身的重大誤解,而且必須達到“重大”程度。重大誤解不包括對法律規定的誤解。如將價值很小的文物誤認為價值很大并以此為基礎分給財產的,就屬于重大誤解。但如果認為財產分割協議并不產生法律效力,財產分割應在協議離婚后另行起訴解決的誤解就不屬于重大誤解。
3、乘人之危
對于乘人之危的標準,一個難點是一方利用對方急欲離婚的心態要求多分財產而對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構成乘人之危的問題。
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承諾,且在當時的情形下,他人只有獲得一方提供的條件或幫助才可能擺脫困境。如不會游泳的母親答應他人以幾十萬的高價救掉進河里的兒子,如母親事后主張當時的承諾違背其真實意思,他人的行為就可認定為乘人之危。但一方利用對方急欲離婚的心態要求多分財產則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本意。因為訴訟離婚造成的時間拖延是法律制度形成的,當事人必須承受。這種“危”并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應屬于乘人之危中的“危”。如果其愿意放棄財產權利而獲得較快離婚,也不算被對方所“乘”,只能推定多分給對方財產就是其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即為真實意思表示,事后當然也不得反悔。
據此可看出,在處理財產分割協議中認定是否構成乘人之危時,比一般合同中更嚴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對方顯著不利的狀況迫使對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財產分割協議時,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現金,對方同意給現金但要求分得價值大得多其他財物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的,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4、顯失公平
至于顯失公平,只要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當事人自愿將大部分財產甚至全部財產給對方,一般都不應當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主要對照的是市場經濟中公平、等價有償原則。而財產分割協議中最主要的原則是自愿原則。夫妻離婚的具體理由千差萬別,當事人離婚時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斷,理還亂”,當事人之間處理財產也就各有千秋,不應該用更具社會性評價意義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來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只要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當事人自愿將大部分財產甚至全部財產給對方,一般都不應當被認定為顯失公平。只有在當事人文化、法律知識匱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財產相對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離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離婚后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合理矯正分割方案。
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以離婚為前提條件的,比如上面寫有“雙方同意離婚,離婚后財產如何如何”等等的字樣,就可認定為該協議是以離婚為前提條件的,也就是說,該份財產分割協議是附條件生效的,該條件就是雙方離婚,那么如果雙方沒有離婚,該財產分割協議也就沒有生效,所以“允許當事人反悔”。
離婚分割財產協議的效力 ?
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酒駕撞車逃逸怎么處理
2021-01-12國有企業改制的方式
2020-12-27涉外婚姻中介公司違法嗎
2021-03-24軟件侵權能兩人一起實施嗎
2020-11-16商標字體侵權能否要求賠償
2021-01-13借款協議自己寫有法律保障嗎
2020-12-14訂婚了退婚怎么退
2021-03-142020離婚程序怎么走
2021-03-02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2020-11-23政府集資房是什么房
2021-02-02土地確權后如果有爭議怎么辦
2020-11-15公司搬遷可以和孕婦解除合同嗎
2021-03-14勞動保護的措施有哪些
2021-01-05機動車保險的類型有哪些
2021-02-26什么是貨物運輸險
2021-01-24家庭財產兩全保險條款范本
2021-03-11人壽保險理賠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2021-02-16被搶新車變舊車 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2021-03-26保險公司遲遲不給處理可以投訴嗎
2021-02-20保險人行使可抗辯權的具體方式是什么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