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丶先予執行需要收費嗎
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9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訴訟費辦法》,還是國務院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均未對先予執行費加以明確規定。只是1994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訴訟費問題的兩個請示的復函》中允許收取“先予執行中實際支出費用”,明確規定:“結案時由承擔給付義務的一方承擔。”如今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取消了“實際支出費”,那么新辦法施行后該不該交費以及如何收費問題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法院不收取任何費用,有的法院仍收“實際支出費”,而有的法院則按《新辦法》中的“執行申請費”收取。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以上就是關于先于執行費用的相關費用,具體的案件有具體的費用。如若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或是有其他相關問題不清楚的話,可以咨詢我們律霸網網站的律師,律霸網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一定能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耐心為您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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