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現行法律,首先應確定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大致分為下列幾種情況:
第一種: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錢,但房屋所有權證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欄則記載了子或女的姓名;
第二種:父母出資一部分,其余由子或女出資購買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子或女的名下;
第三種: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過銀行貸款支付,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子或女的名下;
第四種:父母出資一部分,子或女出資一部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父母名下。
第一種情況的處理方式:如果父母是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雙方購置的房屋出資,那么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或女的個人贈與,與子或女結婚之后的配偶無關。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出資購置房屋出資并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么視為父母對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
第二種情況的處理方式:第二種情況實際是與第一種情況相同,只不過父母出資的比例不是百分之百,而是一部分,這部分出資按上述第一種處理方式辦理。另外一部分子女及其配偶自己出資部分,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第三種情況的處理方式:第三種情況父母的出資仍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銀行貸款部分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方式處理。
第四種情況的處理方式:第四種情況房屋的所有權屬于父母,該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對購買該房屋的出資應視為夫妻的共同債權,在離婚時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按照債權分割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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