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繼承”有法律效力嗎?
張某貴與劉女士婚后育有一女兒,現年8歲。張某貴與劉女士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繼承。張某貴與劉女士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繼承”有法律效力嗎?
律師說法: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繼承”沒有法律效力,其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所以,夫妻共同財產不能直接通過繼承方式來處分。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無效,并且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有權將個人財產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但是,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并非個人財產,而屬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將共同財產分割后變為個人財產,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進行處分。直接采用繼承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違背繼承法的規定。
第二,夫妻雙方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導致財產權屬處于不確定狀態,在實踐中難以實行。雖然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共同處分權,但是雙方同時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會存在三個方面的障礙:一是夫妻離婚后,在任何一方沒去世之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不便于管理財產;二是夫妻離婚后,任何一方可以改變遺囑,這是我國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允許的,遺囑改變,以最后的遺囑為效;三是若一方死亡,只能產生死亡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個人財產部分的繼承,而另一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個人財產部分不產生繼承,這樣造成夫妻雙方立的遺囑不能同時實現,這也違背立遺囑的共同愿望。因此,離婚時,夫妻雙方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不可行。
根據以上分析,“房屋歸子女繼承”的離婚協議并不產生房子歸子女所有的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財產并未分割。父母離婚時要將財產處分給子女,應在協議當中直接寫“某某財產歸某某子女所有”,或者直接過戶給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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