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2000年與南京某銀行駕駛員張某結婚。據于女士說,婚后她發現,丈夫身上有很多難以接受的缺點,如經常酗酒、個人生活不檢點、心胸狹窄等,而她只要一向丈夫指出他的缺點,便會引來丈夫拳腳相加。她也曾向當地婦聯等單位反映過丈夫的家庭暴力,但丈夫總是打過幾天就認錯,還多次寫下“悔過書”和“保證書”,但寫完之后還是繼續毆打她。
于女士說,三個月前她曾起訴與丈夫離婚,但丈夫在法庭調解時,竟堅稱“我們是有感情基礎的”,法院因此判決“不準離婚”。于女士哭著問:“現在我最大的心愿就是要離婚,但我能離成嗎?”
律師認為,家庭暴力屬于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于女士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而她能否勝訴,關鍵是家庭暴力證據的提取和保留。
律師建議受害者搜集家庭暴力的證據時,采取以下幾種方式:注意保留丈夫毆打她之后寫下的悔過書,其中應有對方承認自己有家庭暴力的行為;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居委會等部門進行調解的證據;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到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書及鑒定書;如果有目擊證人的,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取證人證言,最好偕同證人到公證處進行證據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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