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肖像權是基本權利,受到法律保護。現在很多公司在做營銷方案的時候,會使用到一些公民的肖像,尤其是那些演藝明星。近年來,侵犯肖像權的案件屢屢發生,這和肖像權授權使用不當有一定關系。那么,肖像權授權給公司只能由本人決定嗎?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肖像權授權給公司只能由本人決定嗎?
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具體而言,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制作權和使用權等方面。
所以肖像權的授權必須是經過其本人授權才能被拿去作他用,未經公民的許可,他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損壞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二、怎么算侵犯他人肖像權?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于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并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上所述,肖像權是民法總則規定的公民權利之一,根據有關規定,肖像權授權給公司只能由本人決定,他人不得在本人未許可的情況下,隨意使用。如果公司么有拿到授權書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宣傳,則構成民事侵權。公司負責人要賠禮道歉,并支付一定的物質補償。
侵犯肖像權要承擔哪些責任
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肖像權的定義是什么,哪些行為屬于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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