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親友贈送的財物屬于夫妻財產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結婚時親友贈送的財物是在結婚之后贈送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婚時親友贈送的財物情況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男女各自單位的同志集體贈送的財物,有提男女各自親友贈送的財物,雖然多數是贈送各自的一方,卻都是為祝愿男女關系的結合而贈送的。所贈送的這些財物,對新婚夫婦的婚后共同生活起到了一定的輔助作用。
“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從男女雙方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開始至離婚。一方或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或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以及各自或繼承、受贈的財產。因此,就不應再視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當然,在分割這些財產時,還應當根據這些財產的作用、特點和各自實際需要的具體情況,適當進行分割。具體如何處理,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贈與所得的財產除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結婚時,親友贈送的財產沒有明確說明送給男方的還是女方的,則不論是男方親友贈送還是女方親友贈送的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于一些比較貴重的禮物最好事先約定,或者親友贈送時明確對象,做到未雨綢繆。
在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分割,具體處理這些財產時應考慮財產的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務原則上是歸各自所有,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原則判決。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如果是結婚的時候親友贈送的財物應該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之后夫妻雙方離婚了,可以將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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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曉律師為正義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法學碩士,北京律師協會會員,擅長代理各種刑事辯護申訴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婚姻繼承、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案件等。張曉律師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快速找到切入點,多年來潛心研究刑事辯護業務,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執業至今,已辦理過多起北京乃至全國重大社會影響力刑事案件。曾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過罪輕、無罪辯護,大多數被告人經張律師辯護后都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包括多起涉及貪污受賄、販賣毒品、故意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訴、死刑復核案件工作,最終為當事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判決(肖某尋釁滋事案、索某某猥褻兒童案),并有多起死刑復核案件最終沒有被最高院核準死刑(趙某某故意殺人案、延某制造毒品案等)。張律師每接一起刑事案件,都能深深體會到犯罪嫌疑人親友的不安和無奈。刑事案件關乎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性命,關乎到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關乎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信任和期許,辯護工作來不得半點馬虎和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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