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開庭后多久出判決書
1、勞動仲裁經庭審后調解未果,依法做出的法律文書叫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是判決書,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為45日,案情復雜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準的,可以延長15日;
2、勞動仲裁員出具的法律文書,叫裁決書,法院審理后,由法官出具的法律文書,叫判決書;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開庭準備應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告知當事人開庭審理的日期與地點。在實踐中,對于開庭審理的地點,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有約定的,應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地點進行開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開庭審理的地點未作出明確約定的,可以確定在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開庭。
(2)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發出公開開庭審理的公告。開庭開始在開庭開始階段,應當注意做好以下三項工作:首先,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其次,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宣布案由;再次,宣布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告知雙方當事人有關的權利與義務,并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對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申請回避。
庭審調查階段庭審調查階段通常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意見的,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此外,還應當注意的是,如果鑒定人親自出庭的,經過仲裁庭許可后,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鑒定人發問。
(5)宣讀勘驗筆錄。是否允許由仲裁庭決定。
庭審辯論階段。
評議與裁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人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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