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小編證實,網上的內容基本屬實。當事男孩名叫浩-浩(化名),今年剛滿6周歲,目前在溧陽一所幼兒園讀大班。孩子的嬸嬸呂女士目睹了事發經過。據她介紹,12月12日,一夜沒回家的浩-浩被父親用繩子捆綁起來,并用繩子勒住脖子吊在房門上。
律師解讀嚴重家暴者可構成故意殺人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故意殺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為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男童父親經常對孩子動則打罵,幾次三番差點要了孩子的性命,而將孩子吊在門上的行為明顯具有殺害孩子的可能和故意,其行為已經不是簡單地家暴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應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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