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買賣程序是怎樣的及要注意哪些事項
1、簽約前一定要審查動遷協議,明確房屋共有人;簽約時共有人應該在場,并且同意出售簽字按手印。
2、違約金不應過高,一般上限為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3、在未過戶前讓房主提供擔保。
4、買賣雙方可以找一家中介,簽訂一份帶附加條件的預約銷售合同,合同聲明該房屋已經售出,但是要等產權辦好后再過戶。而中介會把這份合同拿到公證處公證,證明雙方已經發生了這個交易行為。
5、除了要具備一般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需要對房屋費用的支付方式(例如約定待拿到房產證時再付清尾款等),遲延交房,產權證如何辦理過戶等都作出約定,同時明確違約賠償責任。
6、被拆遷人在取得拆遷安置房房產證的一定時間內(通常為五年)?無法將該房過戶給其他人。
7、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
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一套拆遷安置房在最終過戶之前,可能已經被買賣了十幾次。拆遷安置房的買方是無法從買賣合同中獲得充足的保障的。
房屋的歸屬最終取決于過戶情況:誰最終取得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證,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個買方則在所不問。許多拆遷安置房的買方認為,買賣合同已經簽了、房款已經付了、房子也已經裝修過了,就算賣方違約,還能把我從房子里趕出去不成?可事實上,完成過戶手續的買方將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并有權要求原來的購房者搬出拆遷安置房屋。
8、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
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并不鮮見。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于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于買方。
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于賣方:一方面,拆遷補償款屬于被拆遷房屋的變形物,而不屬于孳息。變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滅失為其產生的前提;而孳息的產生通常并不依賴于原物的滅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產生的。拆遷補償款不能適用孳息所有權隨交付變動的規則。另一方面,拆遷補償款是賣方基于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的,并非沒有合法的依據,因而不屬于不當得利。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后,仍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
9、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于該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認為賣給買房人的價格太低了。
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繼而卷入到賣房人的家務當中。最終,買房人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但卻又面臨新的難題。賣房人有多個繼承人,有的已經赴海外定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不得不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而至于多長時間能夠完成送達,就很難預測了,而訴訟也將因此被拖延下去,買方也就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于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
以上是關于拆遷安置房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臨時工工傷已得到了工傷賠償了單位要開除怎么辦
2020-11-2310級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
2020-12-27未成年人可成立特別累犯嗎
2021-02-16不辦酒席就不算正式結婚嗎
2021-03-20假結婚和假離婚買房有哪些法律風險
2021-02-22具體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2020-12-06非完全民事能力人怎樣行使繼承權
2021-03-14電梯事故死人構成犯罪嗎
2020-12-14母子公司間派遣員工,員工不同意怎么辦
2020-11-08工會的性質是什么
2021-02-26離職單位扣除招錄費用合法嗎
2021-01-31實習期毀約有什么后果
2021-01-11人壽保險理賠有什么步驟,及需要準備的證據有哪些
2021-01-27產品責任案件中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如何承擔責任
2020-12-31出口產品責任保險條款
2021-03-11法律對重復投保的賠付金額是怎樣規定的
2020-12-17如何處理保險合同無效產生的后果
2021-01-20如實告知規定對保險業提出新要求
2021-02-13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可以起訴嗎
2020-11-27喻某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代理詞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