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鎮江仲裁委員會二屆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鎮江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澳門、臺灣)當事人的仲裁申請。
一方或雙方為外國當事人,依據本規則選擇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予以受理。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依法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一)勞動爭議;
(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三)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員十一人組成,主任履行本仲裁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秘書長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仲裁委員會設秘書處,在仲裁委員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本仲裁委員會的意思表示。
第七條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八條當事人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即視為同意仲裁委員會按本規則進行仲裁。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及仲裁案件的管轄作出決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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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2017年畢業于浙江大學法律系碩士,執業以來一直辦理刑事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在紹興市嵊州市執業,2019年7月開始在杭州市專業刑事所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執業,2019年12月成為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授薪合伙人,2020年3月被派駐到浙江靖霖(紹興)律師事務所擔任副主任一職,執業以來憑借深厚的法學功底,積累了豐富的人生閱歷和精湛的執業水準、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浙江各地具有廣泛、良好的社會資源,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其為人正直、誠實守信、認真負責,多年來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辦理了一大批在國內或省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曾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無罪辯護、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改判為死緩的成功案例。累計辦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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