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回重審后書記員要回避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書記員是否應當回避并沒有做出具體的說明,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發回重審應當回避的人員并不包括書記員,所以可以得出書記員不必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另行組成合議庭”,那么原合議庭成員自然應當回避,但書記員并不屬于合議庭成員,所以書記員理論上可以不回避。
二、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以上就是對于發回重審后書記員是否應當回避的解釋。小編認為,在具體案件中,書記員僅僅是記錄法庭上各參與人發言以及案件審判過程的一個角色,對案件審判結果不會起實質性的影響作用,所以大可不必一定要要求書記員在發回重審程序中回避。如果您還有什么疑問沒有得到解答,歡迎咨詢律霸網律師,我們將問您提供更專業的法律咨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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