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其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訴訟時效中止舉證責任應該由主張訴訟時效中止的民事主體承擔,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斷之主張,是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主張的再抗辯,應當由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的權利人就中斷的事由負舉證責任。在義務人已經證明了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和屆滿的事實時,如果權利人提出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則該事實實際上是對義務人提出的時效已經屆滿的抗辯主張的再抗辯,對于這種再抗辯所依據的事實,應當由作為原告的權利人負責舉證。同理,訴訟時效的中止,亦應當由權利人負責舉證。
訴訟時效終止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大家都知道訴訟時效中止其中的舉證責任由主張訴訟時效中止的當事人來承擔的。還有中止訴訟的幾種情形。如果有其他的問題,歡迎上律霸網進行咨詢。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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