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如何求助
(一)社會救助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二)民事救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三)刑事懲罰
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強奸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于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四)行政處罰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婚姻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現代社會提倡男女平等,夫妻之間應相互和諧,相濡以沫。遇到家庭暴力,不能委曲求全,而應該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增強自己的維權意識。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為受害者應當盡早的收集和保存相關的家庭暴力證據,并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從容應對,早一日脫離家庭暴力的噩夢。
家庭暴力如何認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心,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廣義的家庭暴力),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但婦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狹義的家庭暴力),她們受到的身心傷害也最大。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家庭暴力隱蔽性、復雜性的特點,對家庭暴力的認定主要取決于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和法官對家庭暴力程度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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