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事實過繼?
我國于1992年頒布實施的《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除前款規定外,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1998年修正后的《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睆哪闼枋龅氖聦崄砜?,你的父母將你按農村風俗習慣過繼給你伯父的時間為1994年,不能根據1998年修正后的《收養法》規定的全面登記主義來認定你與你伯父之間的收養關系是否成立。而1992年《收養法》僅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
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系
在過繼認定有效的情況下,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也如收養關系一樣因過繼事實而消滅呢?筆者認為,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系應依據過繼協議來確定。該過繼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強行性規定,應具有法律效力。進一步說,承認協議效力就是尊重民俗,能使裁判獲得廣泛的認同,真正實現定紛止爭。因此,協議約定過繼之后,不再與生父母發生關系的,可以按照收養事實處理;協議約定過繼之后,仍應對親生父母承擔贍養義務,仍有權繼承親生父母之財產的,應當認定過繼之后,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變。象“一支開幾門”這種情形,如果完全按照收養關系來處理,社會效果就很差。如果過繼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要結合過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是否存在扶養事實來認定。
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將過繼關系從收養關系和因父母再婚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區別開來,將過繼關系混同于收養關系、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利于糾紛的解決。
如何認定事實過繼?存在事實過繼但就雙方的關系發生糾紛,或是孩子長大后雙方爭奪孩子的時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找律師詢問解決。認定事實過繼中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找專業律師來幫助,應該要在線咨詢律霸網律師提供好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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