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山西省婦聯共接待來信來訪較去年同期增長了11.5%,主要婚姻家庭類方面的投訴率仍是居高不下,占總數的53%。其中涉及婚外遇、包二奶等多樣式問題所引發的家庭暴力呈逐年上升趨勢。恰逢“三八”婦女節,為幫助廣大婦女反對家庭暴力、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記者就婦女反映突出的家庭暴力及維權問題,采訪了省婦聯的有關人士及華盾律師事務所的魏秋科律師。
案例一:丈夫下崗苦悶毒打妻子發泄
2009年9月,家住太原小店區的張女士遭遇家庭暴力。張女士的丈夫王先生以前是駕駛員,前幾年眼睛得了病,因不再工作經常酗酒,每次都大醉而歸。張女士對他服侍稍有不周,就會遭到拳打腳踢。為躲避毆打,張女士只能等他睡著后歇一會兒,有時因害怕丈夫半夜醒來,甚至在客廳坐到天亮。
律師評析
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予以處罰。本案中,張女士被打后應到醫院進行診斷,記錄被打情況,并向公安機關提出請求,由公安機關對其丈夫進行處罰教育。
案例二:丈夫有了外遇對妻不聞不問
家住太原北郊的李女士,和丈夫結婚快10年了,有一個女兒。李女士因患腰椎間盤突出已經三年多了,長年臥病在床。可是其丈夫不但不出生活費、醫療費,還趁在外經商的機會和其他女人同居,甚至還提出要與李女士離婚。李女士不想離婚,丈夫不僅辱罵還動手打她。李女士不知道離婚了她該怎么辦?孩子該怎么辦?
律師評析
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依據法律規定,李女士有病,其丈夫應履行扶養義務,支付生活費和醫療費;如果有病不給治療,后果嚴重的構成虐待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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