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也可以在起訴前進行申請,只要是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就可以申請。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可見,為了保證日后法院判決的順利執行,權利當事人在起訴前和起訴后都能申請財產保全。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接受權利當事人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是有條件的。權利當事人只有在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才能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且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駁回申請。此外,若法院裁定接受了申請人的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就應當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而申請人應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天內起訴,否則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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