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無效糾紛中子女的撫養(yǎng)權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無效后,應就雙方子女、財產問題一并解決。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首先會主持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問題進行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后生效。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依法作出判決。婚姻被確認無效后,可以比照離婚的方式處理子女撫養(yǎng)權的問題。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yǎng)、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yǎng)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起訴,也可以在以后就子女撫養(yǎng)權問題另案起訴。對于宣告無效的婚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競屬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對此未予明確,僅籠統(tǒng)規(guī)定:“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毋子女的規(guī)定。”被宜告無效的婚姻是自始無效的,因此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也有人認為,對于婚姻的無效或被撤銷,子女是無辜的,父母的婚姻對錯不應累及子女,因此,為了子女健康成長,保障他們的基本民事權利,參考有關國家及地區(qū)立法例,當事人所生子女應視同婚生子女。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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