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7月,彭某(男,42歲)在家中與妻子李某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彭某用棍棒猛擊李某的頭部和身體,造成李某嚴重腦震蕩和身體多處骨折及軟組織挫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公安機關依法將彭某逮捕,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彭某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受害人李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彭某賠償其住院治療期間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110000元。經查,彭某與李某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法定的和約定的個人財產。
[爭議]
本案的焦點主要是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受害人能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要求損害賠償。對此,法院在審理中可以采取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受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按照《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資金等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彭某與李某沒有約定的和法定的個人財產的情況下,如果彭某給予李某賠償,實際上就是將兩人的共同財產賠償給李某,沒有實際意義。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共同共有關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就不能侵害,即使人民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彭某賠償其人身和財產損失,也無法執行。所以,如果給予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一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是與《婚姻法》和《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相悖的。
另一種意見認為,受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可以先判決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給予受害人損害賠償,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予執行,待雙方離婚、分割財產后再執行。這樣既保護了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說法]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我國《婚姻法》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刑事訴訟法》規定,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加害人和受害人的關系并無限制性規定。《民法通則》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民法的上述規定沒有排除有夫妻關系的侵害人和被侵害人。所以,在本案中李某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是有法律依據的。目前,家庭暴力在我國的社會生活中時有發生,侵犯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老人、兒童的生命健康權的現象也屢屢發生,所以上述法律均對家庭暴力作了嚴格的禁止性規定。如果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當事人無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其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法律的上述規定也就失去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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