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旬陽法院受理了原告龔某與被告包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訴稱,因家庭瑣事自己多次被包某毆傷,長期處于恐懼之中,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8月9日,龔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申請,要求裁定禁止被告施暴,對原告提供人身安全保護,并提供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傷情照片、診斷證明、門診病歷等相關證明。
受理龔某的申請后,經該院婦女兒童維權合議庭成員參加審查、合議,認為現有證據已能夠證明本案中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應當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給予原告龔某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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