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撫養費需要每年遞增嗎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夫妻雙方可以協商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手段來解決,法院一般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來確定的。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法律上是支持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發生困難時,或者不撫養孩子一方收入增加時,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離婚協議關于子女撫養費的約定,并不妨礙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對于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同樣不存在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時向另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的。
二、拒絕支付撫養費后果
一方不履行撫育義務,可以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對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強制執行的辦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孩子撫養費需要每年遞增嗎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的子女撫養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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