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二審程序
1.第二審審判組織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抗訴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不能實行審判員獨任審判制,合議庭的成員只能是審判員,人民陪審員不能參加上訴、抗訴案件的審判,合議庭的人數為3人至5人的單數。
2.對上訴、抗訴案件的全面審查
第二審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理,一并處理。
3.第二審案件的審判方式和程序
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抗訴案件和二審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檢察院應派員出庭,二審法庭應在開庭前10日通知檢察院查閱案卷。
4.對上訴、抗訴案件的處理
二審增加上訴請求的相關法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審判實踐中,訴訟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一般只對原審訴訟請求有關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但是,往往有案件當事人因為一審時的粗心或者訴訟過程中的情況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例如,一些當事人在一審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比較原則,只是提出了一項損害賠償數額,而其據以支持訴訟請求的理由在一、二審程序中發生了變化,比如說由一審的違約損害賠償變更為二審的侵權損害賠償。實踐中還有的由違約損害賠償變更為二審的無效合同締約過失損害賠償,后者由一審的股東之間訴訟變更為二審的股東代表訴訟。在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訴訟請求的變更,實際上是提出了一項新的訴訟請求,對此如果二審逕行審理、裁判,可能會違背兩審終審的原則。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根據該條之規定,如果你想變更賠償數額,只能請二審法官進行調解,如果對方不同意調解,或者最后當事人雙方達不成調解協議,你只能另行提起訴訟。
二審的程序一般由組織審判,全面審查,審判的方式作出決定三個程序。我國現行的審判制度為二審終審制。二審主要是對一審有異議的。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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