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目的和意義在于矯正判決效力擴張負面影響,彌補當事人主義缺陷,完善第三人權利保障。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至第三百零三條作了相關規定,但內容不盡詳實,導致立案審查中存在以下問題和困難。
一、存在的問題
立案案由不規范。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法新增的一項訴訟制度,屬于一種全新而獨立的案件類型。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對此類案件未予明確,各地缺乏統一標準,實踐操作不盡規范,通常的做法是比照第三人申請撤銷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案由來確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由。
審查標準不統一。在立案登記制背景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審查存在兩種操作模式:一是形式審查,理由是若將其與再審程序設置相同標準,入門要求過于嚴格,不利于第三人的訴訟權益;二是實質審查,理由是此不同于普通的新訴,應嚴格按照程序和期限,認真把關材料后再作決定。
審查主體不確定。誰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查主體,法律對此并未明文規定。有的直接由第三人申請撤銷生效裁判的原審判庭負責,大多數則是直接由立案庭負責,也有的基層法院因為受理案件數量巨大、法官辦案任務艱巨,導致審判庭和立案庭疲于重負、懈于擔責而相互推諉。
二、完善建議
筆者認為,應盡快規范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審查程序,充分發揮其制度理性和程序正義。
規范立案案由。作為一項新的案件類型,理應有其對應而專屬的案由,便于實踐操作,彰顯制度價值。如法國法將其與再審并列為特別上訴程序,我國臺灣地區將其認定為再審程序后的特別程序。建議盡快調整修訂《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第三人撤銷之訴”納入到第十部分“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級案由之下,作為一個單獨的二級案由,與性質近似的其他案由平行并列。
嚴格審查標準。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于普通的起訴,事關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社會關系的穩定性以及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因此,立案審查應當把嚴,要堅持適度的實質審查。不能當場登記立案,而應當先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審查中,要對證據材料重點審查、適度把關,如果證據材料明顯不能證明生效裁判文書內容錯誤,或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裁定駁回起訴。
明確審查主體。實踐中,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是立案庭的職權職責。若由作出生效文書的原審判庭負責審查,不利于法官職業化和審判專業化的改革要求。基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特殊類型與數量較少的情況,建議由立案庭定期展開法官聯席會議,針對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等適用特殊程序案件一并審查,集中司法資源,提高審查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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