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XXXXX,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xx市XXX人民政府,住所xx市XXXX號,組織機構代碼:XXXX。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河西區(qū)人民法院(2012)西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依法由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13年XX月XX日,上訴人就xx區(qū)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糾紛一案向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當由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13年XX月XX日,xx區(qū)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2)西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裁定認為:原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認定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認為,本案應該依法由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第(三)項為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又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因為被上訴人為xxx市xx區(qū)人民政府,并且被上訴人在財政、經濟、人事方面對一審法院有利益影響,故一審法院不適宜本案的審理工作,因此該案一審應當由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而不應當由一審法院審理。迫于立案之初,在貴院無法立案,故上訴人不得已在一審法院立案!
此外,一審法院單純依據(jù)《解釋》第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就冒然駁回上訴人的請求,實際上是對法條的曲解,從一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書上,我們絲毫無法看出一審法院審查管轄權理由不成立的行為,并且也未提供相應的依據(jù)對理由不成立做出說明。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為更好的保障和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故向貴院提起上訴,希望貴院能夠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以上內容是律霸網小編整理編輯的內容,在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時候所寫的上述訴狀中應該重點包括上訴人的基本信息,上訴請求、上訴事件以及上訴原由,在不服從該案件的管轄權時,應當把上述訴狀移交到該案件辦理的法院或法律部門的上一級別,讓上一級別的領導進行檢查翻閱,如果得到應允,便可以進行重新歸屬管轄權,重新審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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