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一種非常救濟制度,對生效裁判的權威性產生了很大沖擊,故在司法實踐中應該正確理解和運用這一新制度,嚴格把握其適用條件。
(一)適格的當事人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于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第三,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有的學者認為:“對于遺漏了的必要共同訴訟人,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8項的規定,該當事人可申請再審。”有的學者認為:“第二百條列舉的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其實并不能適用案外人,因此,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還應該包括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的情形。”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將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納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范圍之內,可以更好保護其利益,遏制惡意訴訟,也使民訴法的規定更協調一致。另外,原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應列為共同被告。
(二)客體范圍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只要實質上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案件的裁決,是針對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都可以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值得注意的是,法國,還有我國香港、臺灣都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應當是終局判決,不適用中間判決,同樣也不能針對判決理由。另外,法國不允許對某些具有特殊性質的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筆者認為,這種限制是有必要的,身份關系不同于一般民事關系,不能允許第三人否定判決的效力。
(三)起訴期間
為避免對法律關系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里的“六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如果對人民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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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律師是國際經濟法學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專職訴訟律師,家事法律咨詢中心創辦人,事在人為第一批特邀法律嘉賓,網絡普法視頻單個點擊率過萬者。張律師座右銘:律師不但要為弱勢者伸張正義,更重要的是有伸張正義的智慧和勇氣!執業理念: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沉睡者!為你辯護,是最有意義的事!執業領域:房產土地糾紛、征地拆遷,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爭議、合同糾紛、遺產繼承、宅基地糾紛、集團訴訟等。執業業績:張律師一次即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曾是團隊中最年輕的A牌律師,其不但專長法律,且精通“史心哲”,參與和代理案件遍布除新疆和青海外的大江南北,在從事律師職業的第一年就獲得團隊勝訴率統計排名前三名,案件結果屢次“三連勝”“五連勝”,被當事人稱為“絕版天才律師”“有勇有謀敢說敢做的少年英雄”,多次在二審中為當事人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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