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連帶擔保人同時被起訴一般會怎么判決
看擔保人簽署的協議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
連帶擔保,借款人和擔保人會同時被執行,賬戶會被凍結,資產會被拍賣。
一般擔保的話,是先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向擔保人追索搜索。
相關知識:
借款人無錢還債,由擔保人償還,這是近年來發生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較常見的現象。由于借款人玩失蹤或喪失償還能力,債權人往往將擔保人一并告上法庭。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擔保有兩種方式,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法院必須先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強制執行債務人以后仍無法履行債務的,方可向擔保人執行;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
案例1.借款人無法還錢保證人被判擔責
張-林是一家養殖場的法人代表,2011年6月張-林的銀行貸款到期,因資金周轉困難,貸款無法償還,遂找到朋友何某向其借款100萬元。何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張-林提供保證人。于是張-林找到其表姐王-梅作保證人,王-梅在借條上簽了名,何某放心地將借款全額匯到張-林的銀行賬上。張-林將錢歸還銀行貸款后,再次申請貸款未果。何某得知后,催要借款無果,將張-林和王-梅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張-林歸還借款,由王-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城關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梅所稱的其只是作為見證人而非保證人簽名的說法,無任何證據予以支持。而且,在出具借條時,王-梅并不在場,實無見證之必要,故認定王-梅是以保證人的身份在借條上簽名,并判決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例2.個貸后“人間蒸發”擔保人被迫還貸
家住七里河區的劉某因做生意資金無法周轉,向某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在簽訂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之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告知劉某需要找一名保證人。于是,劉某找來朋友陳某。陳某在蘭州市一家國有企業擔任領導職務,他未多做考慮,便答應為劉某貸款做保證人,兩人很快和信用社簽訂了一份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劉某如愿拿到4.4萬元貸款。按照合同,劉某需在2010年2月20日之前,還完所有利息和本金。但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日,劉某只支付了利息800余元,未還清余額本息。金融機構將劉某和陳某一起告上了法庭。七里河區法院判決借款人劉某依法還款,同時認定保證人陳某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后借款人劉某不知所蹤,這筆款項只能由保證人陳某清償。
案例3.借款人不還錢法院判保證人來還
2011年12月31日,小亮找到周先生,希望周先生為其作擔保借款,周先生答應后兩人找到孫先生借了32萬元。借條約定2012年12月31日歸還,按月利率2%計息,利息按季度結算。周先生在借條下方注明“此款由我負責擔保,直至還清為止”。借款期滿后,小亮以資金困難為由未歸還本息,作為保證人的周先生也只歸還了1萬元利息。多次催收無果,又聯系不上小亮,孫先生將周先生告上法庭。
七里河區法院審理認為,周先生在借條上簽字擔保,視作為小亮提供的保證責任為連帶保證責任。故對孫先生要求周先生歸還借款本金32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借款利息8.6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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