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最初被稱為超生罰款,在20世紀90年代被稱為計劃外生育費,直到2001年它才被稱為社會撫養費。事實上,它指的是調整自然資源的使用和保護生活環境,并適當地補償政府投入社會公用事業的資金,并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就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一定的費用。社會撫養費是一種行政收費,在某種程度上是補償和強制性的。
2017年8月,北京市政府修訂了在該市引入社會撫養費的管理辦法。在超生孩子應支付的社會撫養費中,不符合北京生育要求的,每增加一名子女,三個或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婦將會按照社會撫養費一至三倍的基礎進行征收。
自“全面”二胎政策正式啟動以來,全國許多省份及時修訂了計劃生育條例。 20多個省份明確規定了當地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對象應該是在中國生育子女中而不符合相關規定并超生的人。這里提到的超計劃生育是指違反本省市法律法規的人,對于符合規定,選擇生育第二胎的公民,是不會再次征收社會撫養費的。
但是,如果在我國全面二胎放開之前,違法生下二胎的,應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應該保持原始處理決定;如果尚未處理或處理尚未到位,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重新定義更具體的方法并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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