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到哪個法院起訴
對于軍人的離婚,我國《婚姻法》有特殊的規(guī)定,一般的訴訟離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款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p>
如果夫妻有一方為軍人的,原告應(yīng)該去哪個法院起訴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將夫妻雙方是否都是軍人進(jìn)行分別規(guī)定:
一、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tuán)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另外一方為非軍人的:
1、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非軍人的住所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軍人一方為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人員(參考《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軍人的住所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非軍人住所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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