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審判決的15天上訴期是怎么計算的
從收到判決書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十五天,如果最后一天是節假日的,則順延到節假日后的第一天。舉例說明,一審判決書是4月16日送達給原告的,則原告的上訴期從17日開始計算,第15天是5月1日,上訴期原本應當是截止到5月1日,5月2日上訴則超過上訴期。但因5月1日是法定節假日,則順延到假期后的第一天,如果放假到5月5日止,那上訴期的最后一天就是5月6日,5月7日即屬于超過上訴期。
二、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但審判實踐中,常有當事人因對順延期理解有誤而錯過上訴期或申請強制執行期。如:張某于6月6日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其于6月16日向一審法院遞交了上訴狀,一審法院當日向其送達了預交上訴費通知書,限其在七日內交納上訴費用,按規定張某應于6月23日前交納上訴費用,但張某未有提前交費,直到6月23日其想到法院交費時,卻因當日是星期六而無法交費,張某經了解得知星期六、星期天可以順延,便認為此兩日均為順延時間,于是直到6月26日才到法院交費,結果被法院告知已超過上訴交費期,就此張某因自己對法定順延期的理解錯誤而喪失了上訴權。這些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于當事人對法律規定不了解或了解不夠所致。
針對上述現象,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有必要加以釋明,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除依法告知上訴期、申請強制執行期外,一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釋明:“若遇上訴期或申請執行期的最后一日系節假日時,可在節假日過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行使上訴權或申請執行權,逾期則上訴權或申請強制執行權喪失。”以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司法為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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