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懲罰性賠償民法規定是什么?
懲罰性賠償民法規定是在他人侵犯到合法利益的時候,就需要做出這樣的一種懲罰性的賠償,當然我們國家民法當中不僅僅包括這樣的一種反雜性質的,還有一種是補償性質的,所以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不同的適用。
懲罰性,有公私混合法性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較高,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一般的損害賠償只針對被侵權的權益進行等價的保護。
二、民事主體民法總則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1、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2、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3、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4、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繼續履行;
(8)賠償損失;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6、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在當代社會懲罰性的賠償主要指的就是帶有一些懲罰性的色彩,這樣的一種賠償的話,數額往往都是比較巨大的,并不是以彌補損失為一個標準原則來進行的,比如說消費者的一些產品質量安全的話,就會采用這樣的一種賠償。
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范圍、例外有哪些?
法律上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民法總則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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