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者保護法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定是什么?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原則是什么?
1、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指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該遵循的原則;
2、國家對消費者特別保護原則,該法特別設立了“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一章,就保護措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在我國目前市場秩序還比較混亂的情況下,國家對消費者的保護顯得非常重要;
3、消費者的保護與國家的經濟文化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即我國現階段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現狀,基本還是立足于彌補賠償的原則,只賠償直接的損失,而對實際存在的精神損害賠償、消費者的時間損失賠償等未予以保護;
4、國家保護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因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僅憑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是難以勝任的,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機制,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護。
三、屬于欺詐性的標價行為有: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部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模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其他欺詐性標價行為。
懲罰性賠償責任本來就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很多消費者盡管也知道,假一賠十等諸如此類的法律規定,可是,對消費者維權的過程中得不到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再加上和商家相比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很多時候只能借助媒體的監督。
民法總則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法律上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范圍、例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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