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依據規定是怎樣的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關于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亡后按協議規定轉移給扶養人所有,扶養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協議簽訂后,扶養人必須負責遺贈人的衣、食、住、行、醫和死后的喪葬,不得進行對遺贈人不利的行為,不得隨意中斷對遺贈人的扶養照顧。扶養人在按協議履行全部義務后,有權按協議取得遺贈人約定的遺贈財產。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的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
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無需繼承人同意便可成立。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應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的范圍不限于法定繼承人。
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從其定義及解釋可以看出,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有以下幾點不同:一是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社會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囑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要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
遺贈撫養協議必須是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簽訂,不過在雙方協議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隨時進行解除。遺贈撫養協議,不公證有法律效力,在公證之后法律效力會更強大,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是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遺囑執行人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那個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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