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離婚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后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三、為了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部隊建設,我國法律確立了軍婚特殊保護原則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的意。”《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國防法》第五十九條也都作了相應規定。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又一字不差地維持了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婚姻自由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質疑,也不可抵觸。
根據上面可知道,國家為了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給現役軍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權利。軍婚要辦理的手續很多,甚至要查你的婚史很戀愛史等等。
而且法律上對軍婚的離婚也做了特殊規定:《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二款中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四、為結合軍隊實際貫徹執行《婚姻法》,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晚婚年齡、配偶條件等諸多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1、尊重社會公德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系上,應當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
2、晚婚年齡的特別規定:
(1)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
(2)男軍人25周歲、女軍人2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
(3)具體鼓勵措施是:雙方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獎勵假期間,工資照發。
3、軍官和文職干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4、現役軍人配偶條件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5、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程序的特別規定:
根據《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現役軍人結婚必須提前1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6、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戀愛、結婚的特別規定:
(1)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
(2)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
(3)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是原則上要求。
7、根據《規定》,士官戀愛、結婚不受上述規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1)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
(2)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
本文介紹了軍婚的法律條文,由以上的法律條文可知,由于軍人這個職業的特殊性,所以在結婚與離婚時都與普通的婚姻有著一些差別。
以上便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您通過以上的內容對相關的問題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登陸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合同法屬于什么法
2021-03-24征地補償計算公式是怎樣的呢
2021-02-12商標權轉移要注意什么
2021-03-01連帶責任保證是否應當在保證期內起訴
2021-01-13交通事故死亡索賠訴訟要什么時候起訴
2021-01-14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2020-11-29新三板掛牌概要
2021-01-08房屋贈與后可以撤銷贈與嗎
2020-12-09遺贈扶養協議公證常識
2020-12-02女職工哺乳期能變更勞動合同嗎
2021-02-25社交軟件聊天記錄可以做離婚證據嗎
2021-01-13無證遺產房產怎樣保全
2020-12-12撫恤金遺囑怎樣寫才有效
2020-12-08無權代理合同的撤銷權
2021-02-17在超市摔倒的賠償責任是怎樣
2020-12-14房產證有時效嗎
2021-01-12非法侵入住宅罪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2021-01-23超過60歲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2021-02-10車險理賠技巧有哪些
2021-02-28人身保險合同主要采取的限制是怎么樣的
20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