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是什么
二者的區別為:宣告失蹤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沒有這個期限的限制。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沒有先后順序,而申請自然人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沒有先后順序。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樣。二者宣布撤銷后的效力不一樣等等。
宣告失蹤的效力
確定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有順序,遵循有利原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代管的范圍:“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其他費用包括: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費用
死亡宣告撤銷的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婚姻關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撤銷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還。因繼承法而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4、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以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律霸小編提醒您,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這時的申請無順序。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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