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現役軍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樣,享有婚姻法規定的權利,負有婚姻法規定的義務。現役軍人結婚也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后方可確立夫妻關系。為了國家、民族的利益,為了純潔和鞏固部隊,為了增強軍地、軍民團結,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頒發了《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規定戰士在未滿現服役期間不準結婚;部隊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對艦艇人員、空勤人員和從事國防尖端核心機密工作的人員的婚姻問題,海軍、空軍、國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必要的補充規定;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干部在建立戀愛關系后,要主動向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要求對其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還規定了,軍人要求結婚,必須先經過部隊審查批準,由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我國婚姻法對現役軍人的離婚,亦有特殊保護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根據這一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而軍人不同意離婚時,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過調解和好工作無效,夫妻關系確實不能繼續維持的,也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作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僅適用于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如果是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案件,就不適用上述規定,而應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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