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權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人均可追及至物的所在行使物權的法律效力。
第一,從性質來看,追及效力屬于物權人的支配權和絕對權的具體體現,是為了保障物權支配性的實現,需要在物權人喪失占有時,賦予物權人追及物之所在而恢復其直接支配;而從實現方式來看,追及權以請求權的方式行使。
第二,追及效力行使時,原物權人的物權必須經過公示,或者設定他物權的事實為取得人所知,則對于物權的第三取得人方顯公允。
第三,物權的追及效力也有例外情形:為保護交易安全起見,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阻斷了物權的追及力。另外,取得時效的適用也會阻斷物權的追及力。
二、法律規定
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痹诖朔N情況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顯然屬于物上請求權的一種形式,但它是一項獨立的物權效力,不能等同于物上請求權。另外當抵押人擅自轉讓抵押物給第三人時,抵押權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權。
最后,物權的追及效力不是絕對的,法律在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權的效力應當受到善意取得適用的限制。換句話說,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對物權追及效力的限制,但并不是說物權的追及效力與善意取得制度矛盾。物權追及力說的在我有物權的前提下,無論物被誰占有控制,我都可以追及至物的所在地行使權利。善意取得說無權處分權人未經我的許可把我的物賣了,第三方不知情又支付了對價,那么第三方即善意的第三人就對該物取得了所有權。關鍵是一物一權,你有了所有權我就自動喪失了所有權,沒有了所有權,自然沒有辦法再追及了。
三、物權追及效力的限制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國物權法對物權的追及效力設了若干限制:
(1)善意第三人對標的物的占有受即時取得制度和取得實效制度的保護。當善意第三人按即時取得制度或取得實效制度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時,原所有權人無權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只能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無權處分權人賠償損失。
(2)物權未按法定公示者,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物權登記錯誤時,真權利人對與登記名義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不具有追及力。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物權追及效力的法律知識,希望阿加看了以后能夠更加了解物權的追及效力,也能很好的運用到生活中。如果大家還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律霸網也提供在線法律知識咨詢。歡迎大家進行法律知識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被辭退要簽什么嗎
2020-12-16樓上空調外機聲音大算不算擾民
2020-11-26經常聽說有商品被召回都什么可以召回
2020-11-11股權擔保合同怎么寫
2021-03-16集體土地可以進行流轉嗎
2021-01-07回遷房有房本嗎
2021-01-31怎樣與房屋中介簽合同
2021-02-21勞動爭議案件辦案指南
2020-11-16簽訂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應掌握哪些知識
2020-12-10欺騙誘導買保險如何維權
2021-01-18按揭車保險怎么買
2021-01-18在責任保險中第三人是否有權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
2020-11-29車輛修理費高于市值,保險公司能拒賠嗎
2021-03-03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亮點解讀是怎樣的
2021-01-25代理商出具的授權書格式是怎樣的
2020-11-09保險受益權的前沿案例問題研究
2020-11-10土地承包的經營權抵押需要登記嗎
2021-02-15土地轉讓未辦理相應手續是否有效
2021-02-12營業房拆遷按照普通住宅補償合理嗎
2020-12-01城中村拆遷,是按房屋實際面積補償還是按人均安置面積補償
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