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2、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情形:
1、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3、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4、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五)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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