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
指機動車駕駛人無償同意搭車人搭乘其機動車的行為,搭車人所搭乘的機動車是非營運車輛,乘客目的地與機動車行駛目的地僅僅是巧合或者順路。搭車人未經機動車駕駛人同意而搭車的,不構成好意搭乘。駕駛人與搭乘人之間不能簡單認定為“無償服務的運輸合同關系”。
因為合同是雙方對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一方違反其當初的約定,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違約的法律責任,但好意同乘者與機動車駕駛人之間不存在這種約束。如果機動車駕駛人一開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來在運輸過程中,又因為某種原因造成其不能將同乘者運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車,則不能要求機動車一方承擔違約的責任。
因此,好意同乘者與機動車駕駛人之間應是一種要約與承諾的關系。在好意同乘者發出了同乘的要約之后,機動車駕駛人作出了承諾,要承擔保障前者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而不是“將其安全地送達目的地的義務”。駕駛人存在過錯,駕駛人賠償;駕駛人無過錯,搭乘人有過錯,應適當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駕駛人、搭乘人均無過錯,亦應由駕駛人承擔一定的責任。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規定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無償搭乘者損害的,應適當減輕本車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本車駕駛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無償搭乘者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本車賠償義務的賠償責任。這一規定鼓勵駕車人無償幫助他人,又盡可能防范事故發生。
所以,在好意搭乘出意外時,我們需要對事故責任進行明確的劃分,如果是由于搭乘者的原因導致被搭乘者出現意外的話,搭乘者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以上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總結的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遇到復雜的法律問題,律霸網也向您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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