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消費者在進行消費的時候發現商家有欺詐行為;且掌握了確切的證據,消費者可以向商家所要賠償。
賠償的金額一般為,消費者消費金額的三倍,對于賠償金在五百元以下的,商家要賠償五百元。在我國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三倍賠償是賠償的最低限額。我們要明確的是,法律規定的賠償僅僅是最低的懲罰性賠償,不是消費者獲得賠償的最高限額。而如果商家和消費者在私下達成了更高額度的賠償條件,也不會違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本意。
我國關于欺詐消費者的定義:
第一,商家在銷售產品的時候將次品作為好的商品出售給消費者,或者在好的商品中摻假的或者殘次品,更有甚者將假的商品當做真的商品出售。
第二,在出售商品的時候存在缺斤少兩的行為;
第三,向消費者謊稱清倉、甩賣,對商品的定價名以上是最低的價格或者是清倉價格,但實際上商品要么沒有進行降價處理要么和之間的正常價格沒有區別,這種行為屬于虛假標價,也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四,對出售的商品商家沒有如實的向消費者說明商品說明,或者樣品和商家所出售的商品明顯存在差異的也屬于欺詐消費者;
第五,商家為了擴大自己的銷量,雇傭他人假裝成消費者,對消費者進行誘導消費也屬于欺騙消費者;
第六,再對商品進行廣告宣傳的時候故意夸大商品的功效進行虛假宣傳。
當消費者在收到商家的欺詐之后首先要做的是掌握確切的證據,通過正當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維護自己的權益的同時不要損害他人的權益。
構成商品房欺詐要達到什么條件
屬于商品房欺詐的條件有哪些
對消費者進行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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