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難以確定責任大小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難以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情況下,由共同侵權人平均承擔債權賠償的責任。
第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加害行為主體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多數,即行為主體的復數性。
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加害人必須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如果其中一人只是侵權行為導致損害結果過程中的媒介,那么一個加害人與該“媒介”疊加構成的復數性不是共同侵權行為所要求的構成要件。比如被教唆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就不是侵權人。
(二)行為或意思的共同性,即主觀過錯的共同性或者數個行為的直接結合性。
主觀過錯的共同性要求侵權人只要具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過失,就必須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直接結合是指數個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對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無法區分。因此,各個加害行為直接結合而發生同一損害后果這種情形應按共同侵權行為對待。
(三)致害結果的同一性,即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是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它是區分共同侵權行為與數個獨立侵權行為(多因多果)的重要標準。損害后果是否具有統一性,可以從受害人的主體同一性,受害權利性質是否同一或者相近以及損害后果在事實上或者法律上是否可分或者具有獨立的意義等方面加以考察分析。
(四)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聯性。因果關系是任何侵權行為的歸責條件和基礎。學界有直接因果關系和相當因果關系之分。直接因果關系,是指原因行為直接引起損害結果,不存在中間媒介傳遞的關系;而相當因果關系是指只須具備某一事實,依社會共同經驗足以認定可以導致損害結果。筆者認為,在典型的共同加害行為中,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應以相當因果關系來判斷,在對無意思聯絡的數個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共同侵權的情形時,應當以更加嚴格的相當因果關系標準來判斷數個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不可分的因果關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難以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情況下,由共同侵權人平均承擔債權賠償的責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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