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離婚后的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后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后的共同債務。
具體情形如: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后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后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托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人難以知曉。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基于夫妻婚姻關系的連帶性,應當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綜合上面的介紹,夫妻共同債務可以有相應的證據作證明,在沒有證明時也可以依法推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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