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的亮點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于2013年1月1日實施,與修改前相比,有二十大亮點。
1.管轄權有爭議的案件,當事人提出訴訟后,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注意“并”字);
2.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法定回避權);
3.環境污染、眾多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提起訴訟(公益訴訟規定)
4.證據種類增加電子數據類,將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更科學);
5.當事人逾期舉證,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或者理由不充分,法官可根據不同情形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法官自由裁量,避免不采信證據造成的事實認定錯誤);
6.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及誤工費損失,由敗訴方承擔(鼓勵證人出庭作證,增加敗訴方成本);
7.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要求鑒定人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拒不出庭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鑒定人法定義務,該規定還不夠,還應當規定賠償損失);
8.當事人可申請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做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門問題提出意見(費用誰負擔,不出庭怎么辦,應有相應規定);
9.當事人可申請訴前證據保全,保全后三十日不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擴大訴前證據保全范圍);
10.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占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虛假訴訟處理);
11.妨礙民事訴訟的罰款,個人10萬元以下,單位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處罰力度加大);
12.公民有權查閱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公開、透明度增強);
13.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14.基層法院審理小額財產糾紛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小額訴訟特別規定);
15.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用裁定(更規范);
16.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等法律,向擔保財產地或者擔保物登記地基層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的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擔保物權實現更規范);
17.當事人申請再審,由中級法院以上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修改前為兩年);
18.支付令失效的,轉入普通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19.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20.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四)裁定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和撤銷仲裁裁決書的情形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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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其森,男,中共黨員,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具有A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先后作為濟寧市司法局值班律師、濟寧廣播電視臺嘉賓律師、多家單位法律顧問。其法學理論功底深厚,邏輯思維嚴謹,多年從事法律工作,積累了豐富經驗。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執業理念,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辦理過多起疑難復雜的刑事、民商事訴訟、業務談判等訴訟、仲裁和非訴訟法律事務,幫助困難群體爭取合法權益。執業中運用嫻熟的辦案技巧和訴訟策略,為委托人處理了各種棘手的法律問題,以專業、細致、高效的辦案風格獲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及推薦,享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被評為“先進個人”! 位于:山東省濟寧市區火炬路與金宇路交叉口,向東50米金宇路路南的英特力科技樓5樓518室。面談前,請先電話15563765225預約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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