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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旅游市場上,旅游糾紛發生的概率有增長之勢。消費者在旅游過程中遭遇侵權,不能坐視不管。要采取合理手段積極維權。在處理旅游糾紛的手段中,調解應該是最便捷,也最省時省力的了。我國對此也建立了相關制度。那么如何解讀旅游糾紛調解制度?我們一同做個簡單了解吧。
一、旅游糾紛調解的原則是什么?
1、自愿原則。旅游糾紛自愿調解要注意三點:
(1)調解必須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都不能強迫調解;
(2)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志,有關第三人也不能憑借手中權力迫使當事人任何一方接受調解;
(3)調解成立,要在雙方自愿和同意的基礎上訂立協議。
2、合法原則。調解旅游糾紛,必須以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堅持依法辦事。不能“和稀泥”、“擺擺平”,也不能“馬拉松”,久調不決,更不能為調解而調解。任何違反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政策和有關規定的調解協議,即便是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也是無效的協議。
3、公正原則。旅游糾紛雙方當事人,不論其單位大小,也不論其職位高低,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調解時應當注意保證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堅持秉公論處,切實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準偏袒任何一方,作出不公正的調解。
4、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原則。調解與司法審理不同,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調解,或對調解不服,沒有達成協議,或調解達成協議后,在法定期限內反悔,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刁難或阻止,妨礙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二、旅游糾紛調解的形式有什么?
旅游糾紛調解的形式,按其性質可分成以下三種:
1、行政調解:是指旅游糾紛的爭議雙方在業務主管部門的介入下,互諒互讓,就爭議問題達成協議,解決旅游糾紛。
2、仲裁調解:是指仲裁機關在處理旅游糾紛案件時,貫徹“先行調解”的原則,讓旅游糾紛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促其相互諒解,達成協議,解決旅游糾紛。
3、司法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旅游糾紛案件時,貫徹“先行調解”的原則,認真組織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相互諒解,達成協議,解決旅游糾紛。
三、調解方式解決旅游糾紛的優缺點是什么?
1、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有許多優點:
(1)程序靈活簡單,能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
(2)成本低廉,可最大限度地避免損失。
(3)有利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現。因為調解的結果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愿,因而更易于被雙方所接受,在履行調解協議時相對而言也較為順利。
(4)有利于促進雙方當事人的團結。調解是在雙方信任的第三方主持下進行的,氣氛較為寬松,雙方可以在較為友好的氛圍中達成互諒、互讓的協議,有利于當事人的團結。
2、但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調解的成功與否依賴于雙方的誠意和善意,當糾紛涉及利益重大、雙方意見分歧嚴重時,調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而調解一旦不成功,當事人花在調解上的時間和精力很可能就是白白浪費掉了。
綜上所述,旅游糾紛調解方式包括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等。不管是哪方進行調解,都要按照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待。用調解方式解決旅游糾紛有很多優點,諸如成本低廉、程序靈活多樣等。正是這樣,大家應該懂得如何利用調解解決糾紛。以上就是小編關于旅游糾紛調解制度的一些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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